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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21-00176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9-29
文号: 灌政办发〔2021〕97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灌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 灌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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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灌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9

 

 

灌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现制定如下办理流程:

一、政府信息公开定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类型

(一)主动公开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 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类型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

(一)接收与登记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提交、信件寄送、传真、在线申请等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信件寄送”申请的,要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对于寄送到本单位领导或者非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部门的,应当及时转交至负责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部门。原则上,有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意思表示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对接收申请和办理申请的情况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接收申请日期、申请方式、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内容摘要、办理期限、补正告知方式及日期、补正材料提交日期、征求意见的单位及日期、意见反馈日期、合法性审查部门(人)、合法性审查意见摘要、答复内容摘要、送达方式及索引信息、送达日期、复议诉讼结果、备注等。

(二)补正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情况,无法对该申请进行处理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 补正前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4)对于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证件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 补正告知

补正告知以书面告知为主。补正告知中应当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3. 补正结果

补正原则上不超过 1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三)内容审查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内容审查,对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1. 投诉举报类申请。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 本机关不掌握类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单位不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 党务信息类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的,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

(四)办理期限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等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保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对申请内容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合法性审查

参照《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在答复签批前,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咨询程序,对拟答复意见和办理程序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拟答复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有无违法或瑕疵、拟答复书的要素是否齐全等。

(八)作出答复

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苏政办函〔201998号)。

(九)送达

送达方式包括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经申请人同意, 可以利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送达。

采取当面送达的,以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十)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及回复意见;文件检索记录;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正式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 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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